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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阅读次数:1239  更新时间:2014-12-15  来源:  发表人: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今年12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第1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声光电公司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宪法,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报刊、网络及法制知识答题等多种方式展开,以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受众群体,推动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2014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920日、1975117日、197835日和198212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124日全国各地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你知道宪法赋予了我们什么,又约束了我们什么?本文根据宪法法条、原则等内容进行解读,以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

 

    宪法的修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正确理解

  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整章以根本大法的方式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规定在了宪法的第二章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和人格权等。法律快车结合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您整理了如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宪法基本原则解读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读一下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宪法原则的作用

  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其作用在于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最基本的指导,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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