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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1841  更新时间:2014-04-09  来源:  发表人:

1、什么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2、我市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我市从2014326日起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

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没有城乡差别。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一方为独生子女,现只有一个子女,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4、重庆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

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要求。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单独两孩政策,包括其他再生育,都要执行这一规定。

5、单独两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有下述4种情形之一的,在单独两孩政策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6、单独两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界定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申请再生育政策,不适用于奖励扶助、再婚家庭照顾生育等其它政策的界定。奖励扶助政策、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政策口径没有改变。

7、单独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女方在男方居住一年以上,可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注:人口计生办)审查并加盖公章。一方在市外的,需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8、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由谁出具?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独生子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收养的独生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9、单独夫妻提交材料之后,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对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从原来6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自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只要申请材料齐备,一般3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获得二孩审批证明。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10、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市区)的是否可以在重庆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手续?

一方户籍在重庆,一方在其他省(市区)的夫妻,包括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市区),可以在重庆申请办理,但需要在外省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及其相关证明。

11、单独两孩政策是否适合再婚家庭?

本次单独两孩政策不适用于再婚家庭。再婚家庭再生育仍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12、申请生育二孩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怎么处理?

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3、单独两孩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如: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双女户父母年满60岁后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4、我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是不是违法生育?

以我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准,单独夫妻此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5、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如何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包括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子女的,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6、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7、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重庆计划生育有所放松?

答:计划生育“肯定不会放松”。考虑到我国国情,人口对整个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仍将存在。重庆将继续坚持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坚持将计划生育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当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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